可再生能源的跨境眾籌
材料牛注:眾籌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但是可再生能源的跨境眾籌還剛剛起步,其有望進一步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近年來,歐盟各國對此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但是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要想對新能源的跨境眾籌市場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制,任重而道遠。
目前,由于歐盟成員國之間錯綜復雜的立法規定,眾籌平臺和投資者在進行能源方面的投資時遇到了許多問題。為此,各國專家對歐盟各國的行業法規進行了積極的協調。
可再生能源的眾籌包括三個不同的部分:集資平臺,投資方以及項目開發者。這三者可能來自于不同的國家。正是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立法框架,且近年來也沒有一個將這三者聯系在一起的網絡平臺,可再生能源的眾籌變得相當復雜。
這些困難引起了國際律師團的關注,例如Osborn Clarke律師事務所,他們就收集了大量的相關資料。他們發現在發布一個名為跨境眾籌的平臺時,如果平臺的目的是把生意擴張到歐盟成員國,則需要對那些國家進行法律咨詢。而如果投資者想投資國外項目中的跨境項目,他們則應該注意這些國家與自己國家法律之間的差異。這些對于投資者投資國外項目也同樣適用。
Osborne Clarke在德國科隆的一個合伙人Thorge Drefke說:“2014年下旬,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就已經頒布了關于眾籌投資基準的意見和建議,其中明確說明了眾籌模式如何適用現存的歐盟立法,例如金融工具市場法規(MiFID),說明書指令(Prospectus Directive),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AIFMD)以及其它財務制度。”
ESMA指出,對于MiFID(即“金融工具市場指令”,它自2007年生效,將于2018年進行更新,旨在提高歐盟金融市場的透明度。)監管之內的眾籌平臺,歐盟目前的管理體制可以有效的降低投資風險,因為其對風險狀況進行了評估。但是對于MiFID監管之外的平臺,投資保障可能會受地方政策影響而降低,因為國家立法并不需要遵從MiFID的規定。
根據說明書指令(Prospectus Directive),其中明確規定了,發布招股說明書并不是強制性的,只要發起人在12個月以內的融資金額不超過500萬歐元。但是各成員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最低的融資準入門檻。
ESMA認為,如果國家強制出臺政策,鼓勵發展融資金額低于相關準入門檻的眾籌項目,將對眾籌平臺商業模式的可行性提出挑戰。一些平臺可能為了從說明書指令的豁免制度中牟取利益,從而限制項目的投資人數和形式。(說明書指令目前正在審查當中,有望將眾籌資金上限提高至800萬歐元。)
2016年,歐洲議會首次要求歐洲委員會自發的管理和協調眾籌。歐洲眾籌聯合網(ECN)的執行董事Oliver Gajda認為:“眾籌平臺的主要問題在于他們沒有遵從各成員國的需求,從而沒有使市場投資機會活躍起來”。
根據法國Lumo眾籌平臺的創始人Alex Raguet的證實:“幾乎沒有哪家眾籌平臺是具有跨境眾籌許可證的。我們的眾籌平臺歸法國管制,我不可能把平臺遷到英國。但是法國住著那么多的英國人,我們希望他們能夠在我們的平臺進行投資”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ECN和Lumo均加入了一個名為“CrowdFundRES”的國際網絡平臺,該平臺旨在挖掘眾籌的潛能,為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
2016年5月,歐洲委員會發布了一篇關于眾籌的報告。“該報道細致的描述了歐洲眾籌的監管環境” Drefke說,“但是,由于眾籌仍然主要集中在地方和部門,且發展迅猛,目前歐盟各國對歐盟層面的立法架構還沒有強有力的主張。盡管如此,歐洲委員會任將繼續對各部門的眾籌平臺進行嚴密審查,并適應每年兩倍的增長勢頭。”
那么,哪個國家的立法可能成為協調監管環境的標準呢?Drefke認為:“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奧地利和英國的眾籌規則算得上是很先進了。”
奧地利有一個名為“Alternativfinanzierungsgesetz” 的特殊的眾籌法案,該法案為眾籌平臺提供了法律框架。而英國的眾籌規則是由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制定的,它可以使人們靈活應對眾籌業務中經濟或者社會的發展變化。
“在法國,如果你等著安檢和授權,那兩年內你什么也干不了。而在倫敦,一個很小的項目就可以進行融資。”Raguet說。
猶記2015年,整個歐洲眾籌市場容量的81%來源于英國(包括各種形式的眾籌,例如P2P,股權眾籌,借貸,獎勵和捐贈等),如此強大的市場地位與其大不列顛帝國的立法密不可分。
原文鏈接:Crossing borders to crowdfund renew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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