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套取科研經費行為案例 套取并非一概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案例1:虛開發票報銷套現獲刑

李某,天津某大學教師。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為天津某大學化學院教授,負有主持科研項目的崗位職責。2012年至案發期間,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芯片電泳—原子光/質譜聯用新技術高靈敏檢測低豐度蛋白”課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芯片電泳—原子光/質譜聯用技術在生物分子高靈敏檢測中的應用”課題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創新人才培養計劃”項目中,利用其作為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采取虛開發票報銷套現的手段,從天津某大學騙取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用于購買個人理財及生活、消費支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擔任科研課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多次通過虛開發票套現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身患癌癥,表現一貫良好,科研學術方面獲得諸多成績,還是學科帶頭人,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47萬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違規案例2:虛構業務、偽造合同、假冒簽字、偷蓋公章、公款報銷

殷某某,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原高級工程師。

審理查明: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擔任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成員的職務便利,在負責項目組織協調、合同審批與報銷業務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過程中,伙同范某(另案處理)虛構十二筆采購業務,采取偽造采購合同、假冒主管領導等審核人員在報銷單上的簽名以及偷蓋單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騙取項目經費共計人民幣563.7萬元。上述項目經費轉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賬戶后,范某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人民幣250余萬元返還給殷某某,殷某某將其中人民幣110余萬元用于購買房產、余款用于投資理財和消費支出等。

2.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擔任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工程師的職務便利,先后二次將個人旅游費用共計4.73965萬元以差旅費、會議費名義用單位公款報銷,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殷某某所犯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尚未追繳,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殷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貪污事實,認罪認罰,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殷某某的辯護人關于監察機關已經查封涉案房產、凍結部分資金,請求法庭對殷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信;關于殷某某具有積極退贓的主觀意愿,系初犯、偶犯以及請求法庭返還查封房產裝修款的辯護意見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鑒于監察機關依法凍結殷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的部分資金系殷某某向他人的借款,不是犯罪所得,應退回公訴機關處理。

根據殷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

1.被告人殷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2.凍結該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的人民幣九十萬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處理,剩余資金以及凍結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國光大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

3.查封在案的山東省膠州市紫城御都小區房屋予以變價,將變價款中的人民幣一百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三十六元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沒收;如有不足,將變價款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責令被告人殷某某繼續退賠差額部分,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

4.本判決書所附清單中的物品變價后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

5.責令被告人殷某某繼續退賠犯罪所得,發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違規案例3:虛開發票、虛列勞務等,截留貪污3000多萬

李某,中國某某大學教授。張某,中國某某大學副研究員。

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中國某某大學教授,擔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李某課題組負責人,還擔任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等多項課題負責人。被告人張某系中國某某大學重點實驗室特聘副研究員,其與重點實驗室、李某課題組的其他組成人員也分別擔任了農業部、科技部多項課題負責人。另外,由李某、張某分別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兩家公司作為其中某些課題的協作單位,也承擔某些課題。自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伙同張某利用管理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采取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幣37566488.55元的結余課題經費。

1.利用職務便利截留科研項目實驗后淘汰的豬、牛及產出牛奶銷售款。自2008年至2012年,相關課題在研究過程中利用科研經費購買了實驗所需的豬、牛,對出售課題研究過程中淘汰的實驗受體豬、牛和牛奶所得款項,被告人張某向被告人李某請示如何處理時,李某指使張某將該款項交給報賬員歐某甲、謝某甲賬外單獨保管,不要上交。歐某甲、謝某甲遂將該款存入個人銀行卡中。經司法會計鑒定,截留豬、牛、牛奶銷售款累計金額為人民幣10179201.86元。

2.利用職務便利虛開發票套取結余科研經費。2008年,被告人張某因課題經費有結余向被告人李某提出是否可以將這些資金套取出來,李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聯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進行運作。張某遂聯系多家公司,李某亦聯系公司,商談虛開發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將虛開的發票交給張某后,張某指使報賬員歐某甲、謝某甲從結余的科研經費中予以報銷。至2011年,共套取課題結余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25591919.00元。

3.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套取課題經費中結余勞務費。2009年,被告人張某及報賬員歐某甲分別向被告人李某請示如何處理課題經費中的勞務費結余,李某表示將多余的勞務費報銷出來,不要上交。截至2012年,被告人張某指使歐某甲、謝某甲采取提高個人勞務費額度和虛列勞務人員的方法,共計虛報勞務費人民幣6212248.5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張某利用李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國有財產37566488.55元,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近年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不斷調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依據李某、張某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對核減后的3456555.37元可不再作犯罪評價,但該數額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故被告人李某、張某貪污數額為人民幣34109933.18元。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鑒于其貪污贓款已部分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張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到案后主動交待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1.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2.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3.扣押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違規案例4:學生騙取項目經費犯詐騙罪

張某,上海某某大學研究生。

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張某在上海某某大學博士研究生就讀期間,以私刻經費章、冒用經辦人簽名、私蓋報銷專用章和領導印章、偽造報銷發票和采購合同等方式,多次在上海某某大學財務處進行虛假報銷以騙取有關科研項目經費,共計人民幣864682. 98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上海某某大學有關科研項目經費,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 行,在家屬幫助下退賠全部違法所得,挽回了學校科研經費的重大損失,并得到了被害單位的諒解,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相關量刑意見以及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違規案例5: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貪污科研經費

劉某某,北京某大學科研團隊財務人員。

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于2002年至2015年間,利用擔任北京某大學信息網絡中心項目團隊財務人員的職務便利,在負責項目團隊科研經費報銷的過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義、虛列項目開支等手段,騙取科研經費人民幣1340萬余元,并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 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劉某某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劉某某所犯貪污罪, 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故可對劉某某酌予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一、 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二、 在案凍結的款項,發還北京某大學人民幣一千二百七十五萬三千三百二十一元三角四分及折抵罰金,剩余部分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違規案例6:醫生虛開發票虛報冒領科研經費

邱某,系山東某大學某某醫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醫師。

審理查明:

山東某大學與山東某大學某某醫院均系事業法人,被告人邱某于2007年8月從山東大學博士研究生畢業后分配至山東某大學某某醫院干部保健科工作,2008年9月被評為副主任醫師。

被告人邱某任職山東某大學某某醫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醫師期間,分別承擔了高血壓血管重構機制的比較蛋白質組學研究及功能探討,高血壓大鼠衰老與血管重構的分子機制研究,Profilin-1在原發性高血壓血管重塑中的作用及機制研究,Profilin-1在高血壓血管內皮功能失調中的作用及機制研究等四個科研項目,其利用負責上述科研項目并管理使用科研經費的職務便利,于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采取從濟南科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大洋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濟南杰碩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濟南派森商貿有限公司、濟南普萊爾醫療器械經營中心等相關業務單位虛開發票的手段,虛報冒領山東某大學某某醫院科研經費共計308169.10元。被告人邱某將此款項用于借款、購買理財產品和個人消費。

法院認為:

被告人邱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邱某系自首,在羈押期間積極救助急癥和危癥病人,具有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系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邱某家屬已經全部將贓款退還其工作單位,并積極繳納罰金,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辯護人關于上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應予以支持;被告人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小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套取科研經費的時間跨度從2009年10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間多次套取科研經費,犯罪行為是連貫性的,不能認定為初犯、偶犯,因此本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被告人邱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據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徐岱撰文介紹,預防永遠優于事后處罰,規范科研經費管理,降低科研人員刑事風險則是重中之重:

第一,構建科經費管理體制、構成犯罪應依法處罰。

科研創新特質就在于不確定性,無法設計、不可預測,科研思路可能發生改變,科研這些特點要求國家管理政策制度更加靈活、效率更高,更重要的是要將科研人員從簡單繁復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在被充分信任的條件下開展創造性的工作。但是有些科技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性和特殊性,采取虛報冒領騙取科研經費,中飽私囊,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無論身份多么特殊,貢獻多大,不因身份特殊就搞法外開恩。

第二,科研人員套取科研經費的并非一概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從科研人員套取科研經費的情節、數額、行為動機、法益侵害后果等多方面加以認定。依據高校等研究機構有關規定,科研人員參與科研活動可以獲取勞務費、加班費以及績效科研獎勵等,但因存在著財務限額制度、限期報銷制度等因素制約,使用虛假的發票變相領取上述費用,但正常經費下撥后及時歸還,真正用于本單位的科研項目并且是必須的或者因科研工作需要而暫時挪用并及時歸還,或為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避免遭受重大損失的科研項目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或者數額較小等,不宜追究。所以,追究套取縱向科研經費的案件不能過于機械與嚴苛,要結合法治精神,區別對待。

第三,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極大提高司法公信力。

結合李寧案,司法機關充公考慮科技創新、科研成果轉化中新問題、區分科研人員合法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污經費之間的界限;區分按照科技創新需要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污科研經費的界限,這充分體現了司法善行的法治精神,即一方面,有罪裁量結果既踐行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意涵,符合法律規范的立法目的,推動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真誠信仰,體現了懲治犯罪與保護法益的有機結合,使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得以具體化,另一方面,最大限度踐行刑法謙抑理念,因此,本案最后判決依據最新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核減345余萬元不計算在貪污犯罪數額中,作為違法所得充分體現保護科研人員權利和利益,提高司法公信力。這是刑事法治建設中最為堅定的司法擔當。

參考資料:

1.https://jw.swjtu.edu.cn/info/1008/2883.htm

2.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42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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